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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办学校编外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办学校编外教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教〔2024〕202号

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

《》已经十六届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公办学校编外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8〕17号),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编外教师(以下简称“编外教师”)的聘用与管理,保障和提高编外教师待遇,维护编外教师的合法权益,稳定编外教师队伍,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落实好中小学教师优化配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以下简称公办学校)编外教师(不含特岗教师和县委人才发展局、县教育局按人才引进办法引进的编外教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外教师,专指以下情况:

用于补充全县公办学校因在编教师产病假、支教、学科调整、优质教育均衡发展、教师优化配置需求及在校生人数增加,但尚未及时补充编制而产生空缺的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编外教师总量控制

(一)全县公办中小学编外教师数量按照现有中小学空缺的学科教师数量来进行测算,在保证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全县中小学编外教师数量控制在现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人数的20%内;

(二)全县公办幼儿园按照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琼府办〔2002〕56号)中规定的标准核定幼儿园教师编制,除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外,未达核定编制标准的可通过编外教师配齐。

第五条编外教师的调配。由县教育局根据各校(园)的实际情况统筹调配编外教师,调配的依据主要是各校(园)在编教师产假、病假、支教、学科调整、提升培训、转岗离岗及增加学位等诸多因素造成的空缺教学岗位数。

第六条编外教师的使用管理遵循“按需设岗、严把质量、规范管理、严格考核、存优汰劣”的原则。

第二章编外教师条件及审批实施程序

第七条编外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段层次的学历、教师资格证书和执教科目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普通话等级证书;

(三)受聘到中小学任教的,须具备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到幼儿园任教的,须具备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编外教师岗位核定、报批及聘用程序

(一)核定数量:每年4—5月,县教育局根据全县各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所需的编外教师数量,并征求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意见。

(二)报批和备案:县教育局将核定所需的编外教师数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编外教师数量报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三)招聘:县教育局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严格按照编外教师用人条件和招聘方案,通过公开招聘方式组织实施编外教师招聘工作。县人社局和县教育局对招聘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派遣:招聘的编外教师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一年一签,人事关系隶属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工作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

第三章编外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编外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连续在我县公办学校任教满一学年以上的编外教师可参加县有关部门组织的健康体检、评优评先等活动;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条编外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编外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和批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章编外教师的工资待遇及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编外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

(一)中小学编外教师工资标准:

1.按本办法招聘的编外教师:未评职称或具有初级职称的编外教师月工资4500元(含个人“五险一金”部分,下同);中级职称月工资5000元;高级职称月工资6000元,4—10月享受高温补贴300元/月、奖励性绩效(根据考核结果按年度发放绩效工资,优秀比例为30%。经考核确定为优秀、合格且服务满1年的岗位人员可享受年终一次性绩效工资,优秀等次为9600元,合格等次为4800元)。

2.中小学招募“银龄”编外教师的薪资为:中级职称5000元/月,高级职称6000元/月,正高级职称7000元/月,逐月发放,用人单位(学校)每年为聘用人员购买一份意外保险。

(二)幼儿园编外教师工资标准:教师月工资标准为5800元,含个人“五险一金”部分,享受高温补贴和年终绩效(年终绩效由用人幼儿园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人均4500元)。幼儿园编外教师工资标准根据在编教师工资标准做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同级别编内幼儿园教师的75%。

(三)社会保险:由签约的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为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教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四)其他待遇:编外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体系,按照海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进行考核,凡达到所在学校同档次在编在岗教师职称晋升条件的,不占用公办学校的岗位职数,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学校岗位比例和指标限制,享受与在编教师同等评职称权利。已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编外教师通过招聘成为在编教师后,其职称可以沿用。

第十二条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编外教师招聘所需的预算资金,列入县教育局年度预算,并根据资金需求提前下达,由县教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并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相应支付给编外教师。

第五章编外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编外教师的管理

(一)县教育局负责制定编外教师的准入标准;

(二)县教育局应将编外教师培训工作纳入教师培训计划,对编外教师开展岗前业务培训和定期专项培训;

(三)县教育局监督编外教师日常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需求和正常运行;

(四)学校负责编外教师在校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管理;

(五)编外教师的人事管理由签约的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负责,负责保障编外教师的派遣入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奖励处罚、人员退出、纠纷处理等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编外教师的考核

(一)编外教师与在编教师一同纳入学校管理,参照在编教师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与在编教师的考核同步进行。县教育局对编外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考核结果是编外教师受聘任教、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三)编外教师当学年度(或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第二学年度(或年度)不再续聘。

第六章惩戒

第十五条编外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学校应上报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将其退回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猥亵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由县教育局依照本办法进行公开招聘的公办学校编外教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聘用的中小学编外教师合同期未满的,在2024-2025学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重新签订合同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薪酬待遇,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已根据《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办幼儿园人员总量管理试点实施方案》享受公办幼儿园员额人员待遇的编外幼儿教师,不在本办法规定的编外人员范围。

第十九条每年招聘义务教育编制内教师,设置10%的岗位定向招聘已在我县乡镇基层教学岗位上服务满5年且有行业准入资格的在岗编外教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再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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