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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的选聘公告

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营造社会共治氛围,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哈医保发〔2023〕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向社会公开选聘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50名(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

一 、选聘范围

社会监督员队伍从自愿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的社会各界人士中公开选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专家学者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医药机构从业人员以及普通参保群众中选聘,其中参加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监督员占比不低于80%。

二、 聘任条件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年龄在18-70周岁;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较强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熟悉医疗保障政策规定,关心医疗保障事业发展;

(五)能抽出一定时间,履行监督职责,并能及时反馈监督信息;

(六)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诚信公道、公正廉洁;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 聘任程序

(一)医疗保障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七天,具体日期为2023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8日;

(二)个人或单位填写报名表,发送至市医保局基金处邮箱;

(三)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报名情况择优选聘,所聘社会监督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医疗保障部门向聘任人员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情况可以续聘;解聘人员应交回聘书。

四、报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的方式,由单位或个人按公告要求填写报名表进行申请,报名表发送至邮箱:398510075@qq.com,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17时;(后附:报名表)

五、 工作职责

(一)对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并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反馈,同时提出合理、公正、客观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过程中依法行政、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行为进行监督;

(三)根据医疗保障部门的安排,参加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宣传、培训等活动;

(四)宣传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医疗保障知识;

(五)广泛听取了解和收集社会各界对医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医疗保障部门反馈;

(六)社会监督员应当积极向聘任其的医疗保障部门提交反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中的问题线索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意见建议。

六、日常管理

(一)社会监督员不属于政府执法人员;

(二)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为义务监督,不领取薪酬。以社会监督员身份参加相关活动,无任何形式的劳动报酬;

(三)医疗保障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监督工作情况,探讨研究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工作成果,征询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 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台账,专人负责与社会监督员进行联络和管理,收集汇总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资料。

联系人:高振乾

电话:85932029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日

附件: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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