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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开聘任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公告

为强化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鲁应急字〔2023〕128号)精神,滨州市应急管理局拟向社会公开聘任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20名。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任条件

社会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应急管理事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三)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法治意识,具有一定的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熟悉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行业标准等,热心支持我市应急管理工作;

(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为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力;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能够保证从事社会监督的工作时间。

应急管理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担任社会监督员。

二、工作职责

滨州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滨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下,对市本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全面了解并积极宣传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主要任务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反映社会公众对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

(三)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

(四)参加本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现场观摩、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活动;

(五)其他有关执法监督事项。

三、聘任范围及时间

社会监督员通过推荐或者邀请的方式聘任,从社会团体、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和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其他人士中产生。本次推荐和邀请时间截止2023年11月28日。

四、相关程序

1.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有关部门提出推荐人员名单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其他人士基础上,向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2.经资料审核和研究后,确定拟聘任人员名单,由滨州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确定为社会监督员的,签订聘书、颁发工作证,聘任期限为三年,期满后自动解除;社会监督员工作属于公益事业,原则上不发放报酬。

五、其他事项

聘任全过程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任何阶段发现申报人员与应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

其他事宜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由滨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3656016。

滨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编辑: 滨州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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