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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及有关规定的通告

一、净空保护区范围

鞍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一)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范围为跑道中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各20公里的矩形区域。具体范围如下:北至西岗子、兵马屯一线,南至大甘谷屯、草场沟一线,东至兵马屯、草场沟一线,西至西岗子、大甘谷屯一线,包括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的净空障碍物限制面所划定的空间范围。

(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无需开展巡视检查,鞍山机场飞行区管理部负责与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接,定期收集该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风筝、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

(八)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十)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等;

(十一)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活动。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安全。

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同时被确立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区域,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单位和个人严禁在该区域内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者依法予以严处。

四、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当满足净空高度限制和电磁环境等要求,符合《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等规定的情形,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审批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向民航东北管理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告内容中的技术性问题可向鞍山机场管理有限公司飞行区管理部咨询。联系人:杨晓楠,联系电话:1394120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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