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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滦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局机关各股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2018〕118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医疗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牢固树立法治至上理念,着力建立制度、强化监督、规范管理、夯实基础,积极推进医疗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按照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要求,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繁荣美丽的双滦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三、工作目标

“三项制度”在我局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我局在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

四、强化事前公开

(1)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2)编制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等,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前公开内容,经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3)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区医保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三项规定”,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

(5)公布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将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等,在本级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监督;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动态管理。

五、加强事后公开

行政执法结果对外公示。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六、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制定本单位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等,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机制。

2、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加快建设行政执法办案系统,保留行政执法文书电子文本,提高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信息化水平。

3、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

4、严格记录归档。应当制定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明确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等相关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要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5、发挥记录作用。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加强记录资料的调阅审核、监督,做到实时调阅,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要加强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事后分析应用,充分发挥其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七、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设立专门审核机构

(1)重大执法决定由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

(2)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

(3)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作用。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目前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的现状,可以调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到法制审核岗位。

2、明确审核范围

(1)法制审核的范围。作出重大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①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②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③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④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3、明确审核内容

(1)法制审核的内容。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①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②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③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⑤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⑥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⑦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上述情况的有关材料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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